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卢德昌发布时间:2016-02-04浏览次数:883

各区(开发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产学研合作、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通知》(苏科计发〔201634号)的要求,我委现组织开展2016年度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2016年度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将重点支持重点国别及机构产业技术合作项目、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项目两大类项目。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领会苏科计发〔201634号文件中的2016年度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申报要求(附件),严格按照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要求申报项目。 

  二、组织申报要求 

  本年度重点国别及机构产业技术合作项目中,除江苏-以色列、江苏-芬兰、江苏-英国、江苏-捷克、江苏-加拿大安大略省、江苏-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产业研发合作计划及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合作项目外,其他重点国别及机构产业技术合作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我市推荐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不含国家级高新区、溧水区、高淳区和示范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指标)。溧水区、高淳区每家独立推荐项目数不超过2项,高新区(一区多园)每家独立推荐项目数不超过1项,示范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每家另增推荐项目数不超过1项。另外,江苏-以色列、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项目申报程序将按另行通知执行。

  申报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项目中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项目和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海外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请提前与我委会商。 

  高新区(一区多园)、溧水区、高淳区推荐申报项目,请事先与我委沟通,在报省厅同时,请报我委备案。 

  三、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请在省科技厅网站(www.jstd.gov.cn)认真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我委审核通过后,请统一用A4纸在线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合作协议以及其他佐证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纸质封面,平装订),一式六份报送至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委A403窗口(江东中路265号,地铁二号线奥体东站5号出口,请报送材料人员携带市民卡)。      

  四、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20163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人 

  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屠强  

  联系电话:68505403 

  市科委联系人:国际合作处 陈澄   

  联系电话:68786277 

  附件:2016年度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申报要求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2月4日

  附件 

  2016年度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申报要求 

  2016年度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将聚焦支持企业与重点国别、重点机构的产业技术研发合作,持续推动全省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有效利用海外先进成果与创新资源,促进产业创新全球合作伙伴关系网络发展。 

  一、支持重点及组织方式 

  (一)重点国别及机构产业技术合作项目 

  支持企业面向以色列、芬兰、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澳大利亚、韩国、俄罗斯、捷克等全球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强、与我省具有较好合作基础的国家或地区,围绕江苏产业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或技术转移,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重点落实我省与以色列、芬兰、英国、捷克、加拿大安大略省、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及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等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稳定的优质创新合作渠道,推动完善我省全方位开放创新格局。(江苏-以色列、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项目申报程序按另行通知执行。) 

  此类项目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省资助经费每项不超过100万元,申请省专项资金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二)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项目 

  1.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支持引进海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及跨国公司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省内专业性对外科技服务机构拓展对外合作渠道、开展跨国技术转移业务,服务广大企业创新国际化需求,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实现高效转化。(具体要求见申报条件) 

  此类项目以企事业法人单位为主体申报。往年已获此类项目支持的机构不得申报。省资助经费每项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申请省专项资金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2.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海外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 

  支持省内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以收并购或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或与国际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建立海外联合实验室,直接利用境外高端人才、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创新资源在当地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支撑企业创新发展。(具体要求见申报条件) 

  省资助经费每项不超过100万元,申请省专项资金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二、申报条件及有关要求 

  1.境内外合作双方应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交流实践,并就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等文件,合作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各自在合作中的贡献和分工;合作协议中必须包括专门知识产权条款,否则须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项目应有能证明海外合作渠道或海外研发机构/海外联合实验室的相关佐证材料。 

  2.重点国别及机构产业技术合作项目,除江苏-以色列、江苏-芬兰、江苏-英国、江苏-捷克、江苏-加拿大安大略省、江苏-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产业研发合作计划及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合作项目外,实行限额申报。苏南省辖市每家推荐项目数不超过5项、其他省辖市每家推荐项目数不超过3项(不含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际创新园指标);县(市)及国家级高新区每家推荐项目数不超过2项;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每家另增申报不超过1项,国际创新园每家另增申报不超过3项。 

  3.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条件:须是2015630日前完成注册或批准程序的从事跨国技术转移服务的独立机构;有稳定优质的海外合作渠道;服务企业业绩较好,地方重点支持建设;有较好的专业团队,满足业务要求的工作条件,明确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章程和业务发展规划;运行状况良好,上年度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或相关业务投入不低于50万元。项目主管部门须对照该类项目申报条件逐一核实,出具审核推荐材料。 

  4.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申报条件:2015630日前已完成海外研发机构的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海外机构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一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配备;并购、新设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费用支出不低于300万元,并购、新设含内设研发机构的海外企业的费用支出不低于600万元。 

  企业海外联合实验室申报条件:2015630日前与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形成合作关系;非针对具体的一次性项目合作,应具有稳定而明确的合作机制,企业能获得人才、技术、设施等多方面的持续支撑;海外实验室具有高水平的研发人员与科研设施;企业已出资不低于100万元。 

  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海外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或总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运行情况良好。项目主管部门须对照该类项目申报条件逐一核实,出具审核荐材料。 

  5.项目法人及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出具信用承诺。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申报主体责任,严格把关,认真对照申报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对申报项目单位的经营状况、资信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查实;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项目组织申报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保证项目组织质量和项目水平。 

  6.有省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企业一般不再申报本年度项目;一个企业限报一个项目;同一企业已将内容相同的项目申报其它省科技计划的,不得同时申报本计划。重复申报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7.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如在限制期内不得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三、其他事项 

  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合作协议及其他佐证材料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纸质封面,平装订)。相关佐证材料统一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填写《项目附件审查表》,除申报书明确要求之外的不需在网上填报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