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布者:卢德昌发布时间:2016-07-13浏览次数:852

各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精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6〕2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要求组织开展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凡2013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至2016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718日、810日和915日,将按要求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报

  1、企业首先通过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jskjjh.gov.cn)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同时,将《企业注册登记表》纸质材料一份报送所在地科技局,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只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校验的有效知识产权,才能填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确保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

  3、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具体要求见附件1,并按照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生成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报送纸质材料

  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规定时间前统一报送到我委委托受理单位——南京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其他事项

  为提高申报材料的质量和水平,切实把握认定条件和标准,各区主管部门应做好辖区内企业的政策和业务培训,认真辅导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并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南京市科委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联系人:刘卫卫

  联系电话:68786257

  南京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联系人:夏桂芳

  联系电话:57715705

  E-mail:njgx@njnet.nj.ac.cn

  联系地址:成贤街118号南京科技中心518室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2、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3、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4、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

        5、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6、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7、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

          8、2015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9、中介机构声明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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